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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丁佳佳与刘泽旭、刘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佳佳,刘泽旭,刘东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89号原告丁佳佳。被告刘泽旭。被告刘东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路西侧万基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赵春菊,总经理。原告丁佳佳诉被告刘泽旭、刘东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佳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佳佳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