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献伟诉张树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伟,张树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807号原告张献伟,男,34岁。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雪薇,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树芳,女,46岁。原告张献伟与被告张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献伟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了关于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7万元服务费,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房产手续办理完毕。同日被告又因业务需要另向原告要求再支付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因被告到期未能办理协议约定的相关房产手续,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姓名与其提供证据上收款人签名不一致,且原告起诉状所列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献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