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雅珍、申琳与申廷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珍,申琳,申廷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941号原告:孙雅珍。委托代理人:帅辉,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琳。委托代理人:帅辉,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廷贵。委托代理人:陈乃义,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春龙,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珍、申琳诉被告申廷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振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畅、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雅珍、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孙雅珍、申琳承担。审 判 长 李振国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