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6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淑贤与顾宇、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贤,顾宇,韩丽丽,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77号之四申请人陈淑贤,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顾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丽丽,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淑贤与顾宇、韩丽丽、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淑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契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0万元)、对被申请人赤峰市朝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的股份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万元)、对被申请人顾宇享有的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保全金额2万元)、市政管理所(保全金额10万元)、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保全金额2万元)、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全金额2万元)、文化局(保全金额2万元)、文化局(保全金额2万元)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顾宇所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万元)。保全金额为40万元。担保人马利剑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和其名下红旗轿车一辆提供担保(价值4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继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宇所持有的股权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