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国轩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轩,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104号申请人吴国轩,男。被申请人丁磊,男。申请人吴国轩与被申请人丁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E8D**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E8D**号小型轿车(价值2万元)。申请人吴国轩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