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宫君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春,宫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被执行人:宫君超。申请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宫君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2月7日作做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4732元,执行费2071元,总计146803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4473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6803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土地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执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振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