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