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玲诉被告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张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73号原告王春玲,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爽,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王春玲诉被告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爽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王春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自借款之日三个月还款,约定利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偿还。原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所诉被告张爽的居住地均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境内,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