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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四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