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四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