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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阳鑫卓越药械与盘山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鑫卓越药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盘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卓越药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医院。本院执行沈阳鑫卓越药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盘山县人民医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001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盘山县人民医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卓越药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款95万元、诉讼费6670元、执行费1.19万元,合计96.8570万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