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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州意隆纺织有限公司与陈德华、李细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意隆纺织有限公司,陈德华,李细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2号原告:温州意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水门村307幢6号。法定代表人:陈守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华。被告:李细芬。原告诉被告陈德华、李细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元及经济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到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为利息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德华向原告温州意隆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棉纱,双方于2015年2月18日结算,被告陈德华共欠原告货款3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给原告,但至今未偿付。另查明,1、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2、被告陈德华、李细芬于200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6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德华、李细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温州意隆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陈德华、李细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