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860号原告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法定代表人许盈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高原,该公司员工。被告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北前巷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嘉联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