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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陶庆蓉与李克、黄永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庆蓉,李克,黄永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陶庆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永妮,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陶庆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克名下有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幸福路市卫生局大院内房产一宗和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北侧(峡山段)地产一宗;并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妮名下有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1099号(益盛园)1幢2单元101号、102号、103号、1511号房产四宗,车牌号为桂A×××××思威牌小轿车一辆以及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处置。本院已于2016年3月1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8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75172元及利息(含诉讼费15172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蓝 天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陶庆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2号院4幢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110210088。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龙床井巷10号院2幢602室内。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12242034。被执行人黄永妮,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01054362。申请执行人陶庆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克、黄永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克名下有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幸福路市卫生局大院内房产一宗和坐落于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北侧(峡山段)地产一宗;并��明被执行人黄永妮名下有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1099号(益盛园)1幢2单元101号、102号、103号、1511号房产四宗,车牌号为桂A×××××思威牌小轿车一辆以及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处置。本院已于2016年3月1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80-2号执行案件的本��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75172元及利息(含诉讼费15172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谭立兴审判员黄汉萍代理审判员黄俊山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