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盛显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英,盛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盛显明,男,196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王晓英与被执行人盛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