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若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若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77号原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张力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德庆,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若金,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尉犁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原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若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7.7元,由原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