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政全与张峰、张蓉、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政全,张峰,吴晓玲,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政全,男,生于1954年5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晓玲,女,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蓉,女,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詹政全申请执行张峰、张蓉、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办理詹政全诉张峰、张蓉、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詹政全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119号执行裁定,其中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詹政全与其妻周玉芳共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及被执行人张峰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和被执行人吴晓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一套。并扣押了申请执行人詹政全之弟詹政淋所有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张峰所有小型汽车两辆。现经已生效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峰、张蓉、吴晓玲应于2015年11月7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詹政全借款123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835元。申请执行人詹政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詹政全与其妻其妻周玉芳共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詹政全之弟詹政淋所有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