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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多财抢劫、绑架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8刑申1号冯玉玲:你因胡多财抢劫罪、绑架罪一案,对本院(2009)焦刑一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胡多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微小,胡多财系未成年人,初犯,对胡多财施以过重刑罚,不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精神。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多财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焦作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胡多财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指向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你的申诉理由,原审在审理时认定胡多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量刑已经予以考虑。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