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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刘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5496-7。法定代表人周晓波。被执行人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哉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8号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62142-2。法定代表人刘仙英。被执行人刘仙英,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刘仙英的(2016)浙0206执5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商初字第4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