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702号原告:姜某,无业。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姜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