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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王顺芳王宝珠、王顺香非诉行政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06行审6号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山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宝珠,女,汉族,1955年8月9日生。被申请人王顺芳,女,汉族,1950年9月3日生。被申请人王顺香,女,汉族,1949年1月19日生。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经审查查明,因本市鼓楼区华严岗(区党校东侧)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宁鼓府征字[2014]第14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本市鼓楼区华严岗2号-12号房屋(单、双号)(以上门牌均含之号,具体征收范围以南京市住建委确定的红线图为准)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本市鼓楼区华严岗7号房屋位于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该房产权人为被申请人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因被征收人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46.9平方米,经向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该户未办理土地证。依据该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记载,该房屋土地面积为49.06平方米。经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款为人民币749087元整,地大于房评估价款为人民币28680元整,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款为人民币5986元整。房屋评估结果公布、送达后,被征收人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遂作出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根据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华严岗(区党校东侧)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被征收人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49087元整;2、地大于房评估价款为人民币28680元整;3、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5986元整;4、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2345元整;5、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15758元整;6、设备拆移补助费为人民币990元整;上述几项总计补偿人民币802846元整。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鼓楼区《华严岗(区党校东侧)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将坐落于本市南湾新苑X幢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93.41平方米,评估价款为人民币965206元)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市鼓楼区华严岗7号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鼓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的诉讼请求。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42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因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未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搬迁义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发出催告,催告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但王宝珠、王顺芳、王顺香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遂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市鼓楼区《华严岗(区党校东侧)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规定及被申请人房屋的评估结果,作出的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鉴于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提供周转用房,故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宁鼓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瑞强审 判 员  罗 辑审 判 员  徐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陈伯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