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202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华某甲,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鲁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华某乙(现随爷爷奶奶照管)。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相骂打架。原、被告自2015年元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华某甲辩称:被告并没有打原告,原告一年来没有管小孩,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华某乙(现随爷爷奶奶生活,在幼儿园读中班)。自2015年元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资料、户籍证明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生育一子,虽常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并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徐某与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