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聂某某、杨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侯风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住河南省清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