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友珠与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1号原告孙某某,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廖普定,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2905B室。法定代表人蓝景飞。第三人宋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