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直巧与李壮停、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直巧,李壮停,王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896号原告温直巧,女,生于1965年6月30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李壮停,男,生于981年2月10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王晓利,女,生于1979年5月15日,汉族,住永年县。系李壮停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直巧诉被告李壮停、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7日原告温直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价值96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壮停、王晓利价值965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李壮停、王晓利存款9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