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琦与朱元华、殷建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琦,朱元华,殷建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59号原告唐琦。被告朱元华。被告殷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琦与被告朱元华、殷建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琦于2016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琦承担。审判员 周厚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