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琦与朱元华、殷建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琦,朱元华,殷建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59号原告唐琦。被告朱元华。被告殷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琦与被告朱元华、殷建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琦于2016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琦承担。审判员  周厚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