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勇与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72号原告谢勇。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季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诉被告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羚羊毛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