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与赵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赵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627号原告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芥荆,经理。被告赵鹏,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与被告赵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百年家事殡葬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