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隋建军、杨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建军,杨朔,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26号申请执行人隋建军。申请执行人杨朔。被执行人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田野。隋建军、杨朔与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隋建军、杨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仲调字(2015)第1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德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解除中国(承德)日用消费品综合交易广场6号楼102铺和6号楼110仓库买卖协议。登记在隋建军、杨朔名下的上述房产为本案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双滦区中国(承德)日用消费品综合交易广场6号楼102铺。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更名、过户、抵押,设置一切有碍执行的权利。查封期限三年。如要续封,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否则造成一切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