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安民、冯广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民,冯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民,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冯广源,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安民与被执行人冯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80元,并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62元、执行费385元,以上合计3272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广源的银行存款32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