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东银与李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银,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91号之一原告:马东银,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林,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林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林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