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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东银与李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银,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91号之一原告:马东银,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林,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林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林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