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梁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梁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梁光红,男,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光红限期交纳案件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150元。但被执行人梁光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光红及其妻梁月英在银行的存款及对外债权9150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