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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应明与武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武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92号原告马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武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