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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昌芳与黄花斌、包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芳,黄花斌,包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861号原告周昌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花斌,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立琼,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芳与被告黄花斌、包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作通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