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昌芳与黄花斌、包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芳,黄花斌,包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861号原告周昌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花斌,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立琼,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芳与被告黄花斌、包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作通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