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任xx与曹xx、李xx、姚xx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XX,曹XX,李XX,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任XX,男,汉族。被执行人:曹XX,女,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姚XX,男,汉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XX、李XX、姚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359439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马宏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