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常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