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699号原告封某,1954年9月6日。被告王某,1968年3月23日。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现起诉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