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高小卫等、金卫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卫,金卫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卫等被执行人金卫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70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卫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卫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卫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卫丹(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69109988810050668#钞#1#2的存款港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