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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吴某、乔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乔某,胡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申请执行人乔某,女。被执行人胡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申请执行人吴某、乔某与被执行人胡某、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乔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某、陈某离开户籍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