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762号原告崔某,女,1979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79********,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大青山村十二里屯**号。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经抚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抚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孙浩随被告一起生活,孙浩于2002年7月28日出生,现已年满十四岁,要求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婚生子孙浩随原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孙浩随原告崔某生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