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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07号申请人:熊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廖正云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业主:廖正云,女,1988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203221988********,住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椒园村3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朝阳路***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敏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廖正云化妆品店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136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翁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敏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廖正云化妆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廖正云化妆品店赔偿申请人熊敏850元,该款于2016年3月21日前履行完毕;二、双方当事人对本起纠纷无其他纠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13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