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天中与程建生、刘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中,程建生,刘延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80号原告王天中,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1日,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2日,住南召县。被告刘延云,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4日,住址同上,系被告程建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中与被告程建生、刘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桂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