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法民与赵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民,赵志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97号原告赵法民,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民诉被告赵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