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辉与谢彩芹、谢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谢彩芹,谢强,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赵辉。委托代理人郭政位。被告谢彩芹。被告谢强。被告谢方。原告赵辉诉被告谢彩芹、谢强、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政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彩芹、谢强、谢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诉称,原告与方云才、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谢彩芹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偿还,实现债权费用由方云才、被告谢彩芹承担;被告谢方、谢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2015年9月30日,方云才已过世,被告谢彩芹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现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利息13000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彩芹、谢强、谢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赵辉作为甲方贷款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方云才、谢彩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方云才、谢彩芹急需资金周转向赵辉借款2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内容,谢方、谢强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摁手印。2014年6月19日,赵辉通过手机银行汇款方式向对方交付借款20万元,同日谢彩芹在上述《借款合同》上写明“贰拾万元已收到”。借款到期后,赵辉曾多次催要涉案借款,但谢彩芹、谢强、谢方未还款。2015年10月22日,赵辉以谢彩芹、谢强、谢方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谢彩芹、谢强、谢方立即归还借款20万、利息13000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谢彩芹、谢强、谢方承担。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方云才、被告谢彩芹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前,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3000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可予支持。被告谢方、谢强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摁手印,该连带责任保证成立。被告谢方、谢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期间,则原告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4年8月2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谢方、谢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仅举证证明其已在上述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谢强承担保证责任,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谢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谢方应免除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彩芹应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3000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谢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376元由被告谢彩芹、谢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林操场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蒙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