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琳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民委员会、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王光宇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琳,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民委员会,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王光宇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82号原告周琳,女,汉族,农民,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姜堤村王光宇组。委托代理人周佰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西街道办事处姜堤村。法定代表人曲德祥,村长。被告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村王光宇小组,住所地湖西街道办事处姜堤村。负责人刘杰,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汝刚,该村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