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4民初807号原告朱某某,女,满族,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本院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敬文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