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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秋华与金焰、朱战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华,金焰,朱战利,唐杰,林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秋华。被执行人金焰。被执行人朱战利。被执行人唐杰。被执行人林尚青。申请执行人赵秋华与被执行人金焰、唐杰、林尚青、朱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金焰、朱战利确认尚欠原告赵秋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利息56.79万元,本息合计196.79万元,被告金焰、朱战利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律师费706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7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906元,由被告金焰、朱战利承担,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三、被告唐杰、林尚青对被告金焰、朱战利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款项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金焰、唐杰、林尚青、朱战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秋华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60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唐杰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名城花园37幢4室房产,该房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被执行人朱战利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街329号太阳星辰花园三区68幢901室房产,被执行人金焰持有苏州银行39万元股股权,朱战利名下的房产和金焰的股权现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2060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3月16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