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贺玉平申请执行张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平,张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贺玉平,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雄伟,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贺玉平申请执行张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玉平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雄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高喜平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