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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高楼镇东山西村,组织机构代码56321284-0。法定代表人:贾怀福,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委会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5548917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双福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