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丽媛与杨刚、于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媛,杨刚,于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337号原告:张丽媛,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杨刚,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于丽晶,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媛诉被告杨刚、于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于丽晶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迎宾街二段门市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张家珠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长征委果树局住宅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于丽晶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迎宾街二段门市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二、将担保人张家珠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长征委果树局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