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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周开信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信,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964号原告周开信,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0号负1-1。负责人吴勃。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法定代表人JeanAnthoine。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信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信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信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信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